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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类别行政处罚实施主体韶山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九条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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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6-30
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批准的部门决定。备注对企业或单位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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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6-30
(三)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四)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收购的。第十四条禁止经营者销售下列旧电器电子产品:(一)丧失全部使用功能或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条件的;(二)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等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销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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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6-27
政务公开
12.29商品房销售许可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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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12-29
类别行政处罚实施主体韶山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实施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四十七条农业机械销售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建立、保存销售记录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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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7-07
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行政处罚实施主体韶山市农业局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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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6-28
类别行政处罚实施主体韶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实施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第88号)第四十三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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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6-29
韶山市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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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2-24
城市综合执法
1、文件名称2、文号3、发布部门4、发布日期5、实施日期6、正文
韶山市基层政务公开
发布时间:2020-12-24
韶山市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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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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