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按相关度排序
- 按时间排序
- 搜全文
- 搜标题
相关结果约7673个
互动[查看更多]
乡镇部门
市人民法院负责人表示,将进一步建立网络查控机制,强化执行联动新载体,不断尝试执行工作新方法,完善法院主导执行,敦促协助执行单位积极协助执行,加大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打击力度,最终实现对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的全面查控,让失信被执行人处处受限,让“老赖”无路可逃。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6-07-29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9-04-28
政务公开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21-05-24
政务公开
公示表.xl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22-12-08
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行政处罚实施主体韶山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实施依据《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总局令第63号)第十二条“不得利用产品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不得利用服务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5-06-29
在非常情况下,为保护国家确定的重点地区和大局安全,必须作出局部牺牲时,在报经有管辖权的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批准后,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可以采取非常紧急措施。实施上述措施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备注...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5-06-27
事项名称行政处罚实施主体韶山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实施依据《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5号)第八条第二款“认证机构不得受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机产品生产产地环境要求,以及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外产品的认证委托人的认证委...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5-06-29
事项名称行政处罚实施主体韶山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实施依据《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1号)第三十二条“认证培训机构涂改、出租、出借批准证书或者以分包本机构认证培训业务、委托招生等形式非法转让认证培训业务的,责令...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5-06-29
类别行政检查实施主体韶山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八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依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经其认证合格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5-07-07
事项名称行政处罚实施主体韶山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实施依据《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1号)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买卖、伪造或者冒用批准文件、认证培训证书以及其他认证培训证明文件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5-06-29
-
韶山市人民政府
加载中
韶山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