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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庆市潼南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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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检实施主体韶山市环境保护局实施依据《湖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湖南省民政府令第203)第三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污染源自动监控督管理作。县级以上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控督管理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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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项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材料办理地点办理构收费标准办理时间联系电办理流程纳税注意事项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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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湖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湖南省民政府令第203)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现有排污单位未按规定的期限完成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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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庆市潼南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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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韶山市基层政务公开 发布时间:2021-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