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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项名称行政处罚实施主体韶山市交通运输局实施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督管理办法》(中华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破坏...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5-06-27
  • 事项名称行政许可实施主体韶山市农业局实施依据《农业械安全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第二十二条:拖拉、联合收割操作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民政府农业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5-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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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韶山市基层政务公开 发布时间:2022-11-02
  • 县级以上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污染源自动监控督管理。第十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自动监控设备进行现场检,并组织环境构对自动监控设备进行对比测校验。正常生产条件下的对比测校验每年不得少于二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5-06-29
  • 类别行政处罚实施主体韶山市安全生产督管理局实施依据《特种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管总局令第30第四十二条,特种员伪造、涂改特种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5-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