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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行政处罚实施主体韶山市交通运输局实施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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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6-27
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行政许可实施主体韶山市农业局实施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二十二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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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6-28
政务公开
操作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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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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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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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6-01
重庆市潼南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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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17
公益事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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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6-23
韶山市基层政务公开
发布时间:2022-11-02
行政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控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自动监控设备进行现场检查,并组织环境监测机构对自动监控设备进行对比监测校验。正常生产条件下的对比监测校验每年不得少于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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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6-29
类别行政处罚实施主体韶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实施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第四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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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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