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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类别行政许可实施主体韶山市公安实施依《中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务院令第93号)第二十条台湾居民要求来大陆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提出申请,或者经由大陆亲属向拟定居住的市、县公安提出申请。批准申请的,公安机关发给定居证明。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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