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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韶山市自然资源局304办公室 0731-55682579 附件1《关于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242号)附件2《收回收购土地申请表》收回收购土地申请表土地使用权人地块名称地块面积(平方米)地块坐落规划用途合同电子监管号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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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9-10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严控增量、优化存量、提高质量,支持盘活存量闲置土地,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242号)文件精神,现面向社会征集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请符合条件且有意向的企业积极报名,我局将按照政策要求充分考虑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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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2-17
行政处罚
2.《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相应处罚:(六)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收购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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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6-30
发布时间:2015年06月29日事项名称行政检查实施主体韶山市农业局实施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三十六条:国家对达到报废条件或者正在使用的国家已经明令淘汰的农业机械实行回收。农业机械回收办法由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制定。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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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6-29
行政处罚
类别行政处罚实施主体韶山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实施依据《茧丝流通管理办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8号)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鲜茧收购单位,由省级经贸委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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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6-30
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行政处罚实施主体韶山市林业局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三条: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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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6-29
类别行政处罚实施主体韶山市商务粮食局实施依据《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十条禁止经营者收购下列旧电器电子产品:(一)依法查封、扣押的;(二)明知是通过盗窃、抢劫、诈骗、走私或其他违法犯罪手段获得的;(三)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四)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收购的。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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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6-27
”2.《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4号)第二十四条棉花经营者收购棉花,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不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后确定所收购棉花的类别、等级、数量,或者对所收购的超出国家规定水分标准的棉花不进行技术处理,或者对所收购的棉花不分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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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6-29
行政许可
类别行政许可实施主体韶山市商务粮食局实施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九条:“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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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6-27
韶山市基层政务公开
发布时间:2022-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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