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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项名称行政处罚实施主体韶山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实施依《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条码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罚款。”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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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项名称行政处罚实施主体韶山市交通运输局实施依《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中华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的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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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项名称其他行政权力实施主体韶山市交通运输局实施依《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第十条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在投入使用前当通过有关专业构的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并向原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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