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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行政处罚实施主体韶山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实施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罚款。”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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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6-29
公益事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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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6-23
其他行政权力
事项名称其他行政权力实施主体韶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实施依据《湖南省人民防空通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防空警报信号发放工作。广播、电视和通信运营企业等单位以及设有防空警报通信设施的单位接到发放警报信号的命令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发放,不得延误。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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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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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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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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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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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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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1-16
事项名称行政处罚实施主体韶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实施依据《湖南省人民防空通信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6号)》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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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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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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