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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公开房博会购房补贴发放情况
2016-01-11
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行政处罚实施主体韶山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实施依据《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8号)第二十八条“食品生产者应当保存召回记录,主要内容包括食品召回的批次、数量、比例、原因、结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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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6-29
重庆市潼南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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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16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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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16
事项名称行政处罚实施主体韶山市农业局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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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6-29
政务公开
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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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9-25
韶山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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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2-04
韶山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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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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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8-26
类别行政处罚实施主体韶山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实施依据《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4号)第三十九条无菌器械经营企业,无购销记录或伪造购销记录,伪造生产批号、灭菌批号、产品有效期的,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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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6-30
不得使用干扰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装置;按规定安装行驶记录仪的不得更改、毁损行驶记录仪的资料。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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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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