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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行政处罚实施主体韶山市农业局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九条: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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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6-28
行政处罚
类别行政处罚实施主体韶山市环境保护局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将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由转让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没收转让者的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下罚款。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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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6-29
新闻出版版权
1.市长信箱2.市长热线:123453.“扫黄打非”线索举报电话:55684863
韶山市基层政务公开
发布时间:2022-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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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长信箱2.市长热线:123453.“扫黄打非”线索举报电话:55684863
韶山市基层政务公开
发布时间:2022-10-26
公益事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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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6-23
类别行政处罚实施主体韶山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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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6-30
行政处罚
类别行政处罚实施主体韶山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实施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第二十七条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要求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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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6-30
乡镇部门
水利是农业的命脉。3月29日,在青沟水库干渠和青年灌区左干渠,工人们趁着明媚的春光,正有条不紊地开展渠道加固、清淤工作,计划在4-9月韶山的汛期到来之前,完成7公里的渠道整修任务,确保渠道畅通,全力保障春耕顺利进行。水利局工作人员介绍,今年初,我市水库蓄水量严重不足,全市水库蓄水量在3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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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4-02
乡镇部门
活动通过发放宣传单、张贴横幅、宣读《禁毒法》等形式,对毒品的危害,特别是新型毒品的危害作了详细解说。参与本次活动的群众达1000余人,发放宣传资料500余份。今年以来,该镇充分发挥传统媒体、新兴媒体以及各种信息传播手段的优势,多渠道、多举措积极传递禁毒正能量,扩大禁毒宣传教育覆盖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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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6-30
类别行政处罚实施主体韶山市公安局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2.《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之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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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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