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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行政处罚实施主体韶山市农业局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九条: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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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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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04
行政处罚
类别行政处罚实施主体韶山市环境保护局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将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由转让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没收转让者的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下罚款。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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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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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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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04
公益事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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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6-23
政务公开
在多方了解情况后,执法人员对商家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同时责令商家退还定金。面对执法人员的批评,商家一开始有些情绪。执法人员语重心长地说:“我们是主席家乡人,韶山品牌靠大家守护。游客远道而来,更要以服务赢得口碑啊!”在执法人员耐心的教育下,商家诚恳道歉并退还了定金。游客收到退款后连连称赞:“没想到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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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5-21
韶山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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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6-06
类别行政处罚实施主体韶山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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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6-30
乡镇部门
与此同时,市农业局还多次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深入农户,深入田间地头,向农民传授识别假劣农资知识,指导农民科学合理使用放心农资。市农业局此次农资执法大检查共出动专业人员20余人次,走访检查各农资经营店30余家,在检查中没有发现假冒伪劣农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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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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