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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类别其他行政权力实施主体韶山市公安局实施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第七条第三款少量小型轿车号牌可以有偿发放,所得款项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实行预算管理,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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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6-30
行政征收
门票价格依照有关价格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风景名胜区内的交通、服务等项目,应当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风景名胜区规划,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与经营者签订合同,依法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经营者应当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第三十八条风景名胜区的门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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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6-26
行政处罚
不得利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服务通过认证。”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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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6-29
重庆市潼南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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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16
公益事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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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6-23
重庆市潼南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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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16
事项名称行政处罚实施主体韶山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实施依据《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5号)第八条第二款“认证机构不得受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机产品生产产地环境要求,以及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外产品的认证委托人的认证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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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6-29
事项名称行政处罚实施主体韶山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实施依据《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1号)第三十二条“认证培训机构涂改、出租、出借批准证书或者以分包本机构认证培训业务、委托招生等形式非法转让认证培训业务的,责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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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6-29
类别行政检查实施主体韶山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八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依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经其认证合格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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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7-07
事项名称行政处罚实施主体韶山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实施依据《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1号)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买卖、伪造或者冒用批准文件、认证培训证书以及其他认证培训证明文件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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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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