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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项名称政处罚实施主体韶山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实施依《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罚款。”备注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5-06-29
  •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25-06-23
  • 《民政部关于印发<困境儿童心理健康关爱服务作指引(试)〉的通知》(民函〔2025〕35号),为规范实施困境儿童心理健康状况识别评估作,增强各乡镇、村(区)儿童员发现预警、分类施策、关爱服务的能力,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在韶山市民政府门户站上公示了《韶山市民政局“困境儿童心...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26-06-10
  • 韶山市民政局关于采购“困境儿童心理健康状况识别评估”项目采购公告根《民政部关于印发<困境儿童心理健康关爱服务作指引(试)〉的通知》(民函〔2025〕35号),为规范实施困境儿童心理健康状况识别评估作,增强各乡镇、村(区)儿童员发现预警、分类施策、关爱服务的能力,结合我市实际情况...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26-05-26
  •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21-12-01
  •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24-09-14
  •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24-09-12
  • 各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规定的最高限价,在经营门店显著位置明码标价,严禁销售劣产品,坚决打击短斤少两、价格欺诈为,违反规定者,将按《中华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政处罚规定》从严查处,敬请市民监督,如发现有上述违规为,请拨打价格举报投诉电话12358。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09-01-04
  •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25-04-16
  • 政处罚实施主体韶山市商务粮食局实施依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四十六条:“从事粮食收购、加、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存低于规定的的,由粮食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不足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5-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