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按相关度排序
- 按时间排序
- 搜全文
- 搜标题
相关结果约4951个
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行政处罚实施主体韶山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实施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罚款。”备注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5-06-29
公益事业信息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25-06-23
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困境儿童心理健康关爱服务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民函〔2025〕35号),为规范实施困境儿童心理健康状况识别评估工作,增强各乡镇、村(社区)儿童工作人员发现预警、分类施策、关爱服务的能力,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在韶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了《韶山市民政局“困境儿童心...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26-06-10
韶山市民政局关于采购“困境儿童心理健康状况识别评估”项目采购公告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困境儿童心理健康关爱服务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民函〔2025〕35号),为规范实施困境儿童心理健康状况识别评估工作,增强各乡镇、村(社区)儿童工作人员发现预警、分类施策、关爱服务的能力,结合我市实际情况...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26-05-26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21-12-01
湘潭政策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24-09-14
湘潭政策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24-09-12
乡镇部门
各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的最高限价,在经营门店显著位置明码标价,严禁销售劣质产品,坚决打击短斤少两、价格欺诈行为,违反规定者,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从严查处,敬请市民监督,如发现有上述违规行为,请拨打价格举报投诉电话12358。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09-01-04
头条新闻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25-04-16
行政处罚
类别行政处罚实施主体韶山市商务粮食局实施依据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四十六条:“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不足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5-06-27
-
韶山市人民政府
加载中
韶山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