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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项名称行政处罚实施主体韶山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实施依《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罚款。”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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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项名称行政许可实施主体韶山市农业局实施依《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二十二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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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项名称、事项办理部门、办理进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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