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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类别行政许可施主体韶山市安局施依据《中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务院令第93号)第二十条台湾居民要求来大陆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提出申请,或者经由大陆亲属向拟定居住的市、县安局提出申请。批准申请的,安机关发给定居明。备注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5-06-30
  • 事项称行政处罚施主体韶山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安委员会办室)施依据《认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总局令第63号)第十二条“不得利用产品认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为其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不得利用服务认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为其...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5-06-29
  • 审核转报类事项
    类别审核转报类施主体韶山市安局施依据《中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安部关于台湾居民来祖大陆定居受理审批作的通知(通字【2000】73号)备注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5-06-30
  • 事项称行政许可施主体韶山市人民政府办室(市政府法制办室、市民族宗教和外事侨务港澳办室、市统计局)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三条定居外的中民要求回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华人民共和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5-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