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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行政处罚实施主体韶山市农业局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九条: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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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6-28
公共服务事项服务
服务事项主要内容承办机构联系电话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宣传农产品安全知识,指导农民种植养殖。韶山市农业局0731-5568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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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6-30
公共服务事项服务
服务事项主要内容承办机构联系电话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服务农业执法大队前往各乡镇农产品经销点督查农产品质量情况。韶山市农业局0731-5568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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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6-30
事中事后监督制度
监督管理事项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事项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承办机构韶山市林业局对象从事食用林产品初级生产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以及其他规模种养殖生产基地。内容食用林产品生产行为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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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6-29
行政奖励
类别行政奖励实施主体韶山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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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6-29
行政检查
类别行政检查实施主体韶山市公安局实施依据《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令第12号)第十三条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实施,行业监督抽查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后由公安部组织实施,地方监督抽查由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实施或者会同地方公安机关组织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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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6-30
事中事后监督制度
内容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是否符合质量评价要求,监督承检机构及其人员的抽样和检验活动、对不合格后处理等工作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方式1、有计划、按季度开展食品相关产品的抽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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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6-29
事项名称行政处罚实施主体韶山市农业局实施依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第二十六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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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6-29
类别行政处罚实施主体韶山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实施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第二十九条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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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7-07
事项名称行政处罚实施主体韶山市农业局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监理中,发现有本法三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应当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要求,查明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或提出处理建议。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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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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