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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项称行政处罚实施主体韶山市农业局实施依据《中华民共和渔业法》第三十九条: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备注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5-06-28
  • 公共服务事项服务
    服务事项主要容承办机构联系电话农产品量安全宣传宣传农产品安全知识,指导农民种植养殖。韶山市农业局0731-55682224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5-06-30
  • 公共服务事项服务
    服务事项主要容承办机构联系电话农产品量安全监测服务农业执法大队前往各乡镇农产品经销点督产品量情况。韶山市农业局0731-55682224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5-06-30
  • 事中事后监督制度
    监督管理事项食用林产品量安全事项监管依据《中华民共和产品量安全法》、《中华民共和产品量法》、《湖南省农产品量安全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承办机构韶山市林业局对象从事食用林产品初级生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和家庭农场以及其规模种养殖生基地。容食用林产品行为是否...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5-06-29
  • 类别行政奖励实施主体韶山市市场和量监督管理局(市食监督管理局、市食安全委员会办室)实施依据《中华民共和产品量法》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产品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有关部门检举。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5-06-29
  • 类别行政检实施主体韶山市安局实施依据《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量技术监督局安部令第12号)第十三条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家监督抽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实施,行业监督抽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后由安部组织实施,地方监督抽由地方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实施或者会同地方安机关组织实...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5-06-30
  • 容食及食相关产品企业生产品是否符合量评要求,监督承检机构及其员的抽样和检验活动、对不合后处理等作是否符合《中华民共和安全法》、《中华民共和产品量法》、《产品量监督抽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方式1、有计划、按季度开展食相关产品的抽样、...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5-06-29
  • 事项称行政处罚实施主体韶山市农业局实施依据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务院令第525号)第二十六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质检验不合的生猪产品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的罚款,对其主要负...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5-06-29
  • 类别行政处罚实施主体韶山市市场和量监督管理局(市食监督管理局、市食安全委员会办室)实施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务院令第525号)第二十九条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的单位和个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质检验或者...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5-07-07
  • 事项称行政处罚实施主体韶山市农业局实施依据《中华民共和产品量安全法》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量安全监督监理中,发现有本法三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应当按照农产品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要求,明责任,依法予以处理或提出处理建议。备注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5-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