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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项称行政处罚施主体韶山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施依据《认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总局令第63号)第十二条“不得利用产品认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为其服务、管理体系认证;不得利用服务认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为其...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5-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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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项称行政处罚施主体韶山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施依据《有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5号)第八条第二款“认证构不得受理不符合国家规的有产品生产产地环境要求,以及有产品认证外产品的认证委托认证委...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5-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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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项称行政处罚施主体韶山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施依据《认证培训构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1号)第十二条“认证培训构涂改、出租、出借批准书或者以分包本认证培训业务、委托招生等形式非法转让认证培训业务的,责令...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5-06-29
  • 事项称行政处罚施主体韶山市交运输局施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中华民共和国交运输部中华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的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破坏...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5-06-27
  • 类别行政检施主体韶山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施依据《中华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八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依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经其认证合格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5-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