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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22-03-15
  • 事项称行政处罚施主韶山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室)施依据《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81号)第三十二条“认证培训机构涂改、出租、出借批准书或者以分包本机构认证培训业务、委托招生等形式非法转让认证培训业务的,责...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5-06-29
  •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21-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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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22-12-08
  •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20-11-04
  • 事项称行政处罚施主韶山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室)施依据《认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总局第63号)第十二条“不得利产品认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为其服、管理认证;不得利认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为其...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5-06-29
  • 事项称行政处罚施主韶山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室)施依据《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55号)第八条第二款“认证机构不得受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机产品生产产环境要求,以及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外产品的认证委托认证委...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5-06-29
  • 韶山市基层政务公开 发布时间:2022-10-11
  • 类别行政强制施主韶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施依据《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第254号)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有权采取下列相应的交通卫生检疫措施:对出入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员、施临时隔离...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5-07-07
  • 类别行政检施主韶山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室)施依据《中华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八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依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经其认证合格的药品生产企、药品经营企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5-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