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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项名称、事项办理部门、办理进展等
    韶山市基层政务公开 发布时间:2021-07-21
  •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21-07-21
  • 事项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材料办理地点办理机构收费标准办理时间电话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政策依据
    韶山市基层政务公开 发布时间:2020-12-03
  • 韶山市税务局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20-12-03
  •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25-02-27
  • 类别行政处罚实施主体韶山市商务粮食局实施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四十七条:“粮食经营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卫生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被污染的粮食不得非法销售、加。”备注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5-06-27
  •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精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进一步提升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能力,更的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和党员先锋模范作,3月17日下午,市卫健局机关联合党支部召开了2022年度组织生活会。党委委员、副局长沈林以...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23-03-20
  • 类别行政处罚实施主体韶山市公安局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17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冒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5-06-30
  •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林策通字[1992]29号)第三十四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值八倍以下的罚款;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5-06-29
  • 类别行政处罚实施主体韶山市公安局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使用虚假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备注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5-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