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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行政处罚实施主体韶山市公安局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17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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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6-30
行政确认
类别行政确认实施主体韶山市公安局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二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第六条:居民身份证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5-06-30
户籍管理
申请条件:第一次办理身份证的居民或身份证到期需更换的成年人。办理材料:办证人户口簿、到期的旧身份证(该证在办理时需上缴给公安机关)
韶山市基层政务公开
发布时间:2024-05-15
类别行政处罚实施主体韶山市公安局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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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6-30
其他行政权力
事项名称其他行政权力实施主体韶山市文化体育局实施依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第二十四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容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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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6-27
重庆市潼南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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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17
户籍管理
韶山市基层政务公开
发布时间:2023-10-27
户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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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11-22
户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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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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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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