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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项名称、事项办理部门、办理进展等
    韶山市基层政务公开 发布时间:2021-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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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类别行政许可实施主体韶山市公安局实施依《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第二十条台湾居民要求来大陆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公安部入境管理局派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提申请,或者经由大陆亲属向拟定居住的市、县公安局提申请。批准申请的,公安机关发给定居证明。备注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5-06-30
  • 审核转报类事项
    类别审核转报类实施主体韶山市公安局实施依《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公安部关于台湾居民来祖国大陆定居受理审批作的通知(公通字【2000】73号)备注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5-06-30
  •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23-07-04
  • 事项名称行政许可实施主体韶山市民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民族宗教和外事侨务港澳办公室、市统计局)实施依《中华民共和国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三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华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申请,也可以由本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5-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