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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项称行政处罚实施主体韶山市农业局实施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九条: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备注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5-06-28
  • 类别行政处罚实施主体韶山市环境保护局实施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将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由转让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没收转让者的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罚款。备注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5-06-29
  • 车站严格落实进站量体温、旅客实制购票和信息登记制度,所有旅客在体温检测正常的前提,必须进行身份证实登记后凭车票上车。此,车站还排专专岗对每辆进站的客车进行消毒,对不接受体温检测或不佩戴口罩的旅客一律禁止入站乘车。全面恢复客运线路后,韶山汽车站制定了应急预案,严格实行站内上车制度。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20-04-03
  •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25-06-23
  • 类别行政处罚实施主体韶山市商务粮食局实施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第四十七条:“粮食经营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卫生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被污染的粮食不得非法销售、加。”备注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5-06-27
  • 类别行政处罚实施主体韶山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全委员会办室)实施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称或者姓,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5-06-30
  • 类别行政处罚实施主体韶山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全委员会办室)实施依据《企业称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第二十七条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称或者有其侵犯他人企业称专用权行为的,被侵权可以向侵权所在地登记主管关要求处理。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5-06-30
  • 类别行政处罚实施主体韶山市局实施依据1.《中华民共和国治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拘留或者500元以罚款。2.《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之娱乐场所及其从业员不得实施列行为,不得为进入...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5-06-30
  • 类别行政处罚实施主体韶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实施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程施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建设部令第124)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转包、违法分包或者允许他人以本企业义承揽程的,按照《中华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程质量管理条例》(...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5-06-30
  • 驾驶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动车;驾驶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动车驾驶证。关交通管理部门以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不得收缴、扣留动车驾驶证。2.《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全法》第九十条:动车驾驶违反道路交通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罚款。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5-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