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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项称行政罚实施主体韶山市农业局实施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九条: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责令改正,二万元以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备注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5-06-28
  • 类别行政罚实施主体韶山市环境保护局实施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将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由转让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没收转让者的违法所得,并违法所得两倍以罚款。备注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5-06-29
  •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25-06-23
  • 类别行政罚实施主体韶山市市场和量监督管理局(市食监督管理局、市食安全委员会办室)实施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称或者姓,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优标志等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5-06-30
  • 类别行政征收实施主体韶山市食量监督管理局(市食监督管理局、市食安全委员会办室)实施依据《药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第六十二条依据《药管理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核发证书、进行药注册、药认证和实施药审批检验及其强制性检验,以收取费用。备注药品质量检验收费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5-06-29
  • 类别行政罚实施主体韶山市市场和量监督管理局(市食监督管理局、市食安全委员会办室)实施依据《企业称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第二十七条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称或者有其侵犯他人企业称专用权行为的,被侵权以向侵权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要求理。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5-06-30
  • 公共服务事项服务
    服务事项主要内容承办机构联系电话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宣传农产安全识,指导农民种植养殖。韶山市农业局0731-55682224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5-06-30
  • 事项称行政罚实施主体韶山市农业局实施依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第二十六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质检验不合的生猪产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和违法所得,并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的罚款,对其主要负...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5-06-29
  • 事项称行政罚实施主体韶山市农业局实施依据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第二十六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质检验不合的生猪产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和违法所得,并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1万元以上2...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5-06-28
  • 类别行政罚实施主体韶山市安局实施依据1.《中华民共和国治安管理罚法》第六十七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10日以上15日以拘留,以并5000元以罚款;情节较轻的,5日以拘留或者500元以罚款。2.《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之娱乐场所及其从业员不得实施列行为,不得为进入...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5-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