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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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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6-30
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行政处罚实施主体韶山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实施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罚款。”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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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6-29
公益事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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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6-23
头条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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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05
事项名称行政处罚实施主体韶山市交通运输局实施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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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6-27
韶山市基层政务公开
发布时间:2022-11-02
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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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17
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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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17
重庆市潼南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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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17
其他行政权力
事项名称其他行政权力实施主体韶山市交通运输局实施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第十条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在投入使用前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并向原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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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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