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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韶山管理局自来水公司乱收水费和不作为问题
2019-04-11
乡镇部门
市审计局大力加强基本建设投资审计,将审计监督端口前移,努力使审计工作朝着监督管理型向监督服务型转变。08年我市共完成基本建设投资审计项目13个。先后对市府路、如意路、市民广场等重点工程13个合同标段的工程造价进行了审计。送审金额2553.5万元,核减627.8万元,平均审减率24.6%。尚有在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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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9-01-19
事项名称行政处罚实施主体韶山市农业局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九条: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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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6-28
行政处罚
类别行政处罚实施主体韶山市环境保护局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将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由转让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没收转让者的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下罚款。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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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6-29
乡镇部门
下一步,韶山市市场监管和科技工信局将深入贯彻落实制造强省、质量强省战略,发挥标杆示范企业引领作用,引导更多企业进一步强化质量意识,提升产品质量和管理水平,打造更多制造业质量标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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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1-26
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行政处罚实施主体韶山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实施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罚款。”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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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6-29
公益事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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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6-23
类别行政处罚实施主体韶山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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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6-30
行政处罚
类别行政处罚实施主体韶山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实施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第二十七条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要求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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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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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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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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