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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类别行政处罚实施主体韶山市公安局实施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17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冒用他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5-06-30
  • 行政确认
    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第六条:居民身份证式样由国院公安部门制定。居民身份证由公安关统一制作、发放。第八条:居民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民政府公安关签发。备注...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5-06-30
  • 户籍管理
    申请条件:第一次办理身份证的居民或身份证期需更换的成年。办理材料:办户口簿、期的旧身份证(该在办理时需上缴给公安关)
    韶山市基层政务公开 发布时间:2024-05-15
  • 类别行政处罚实施主体韶山市公安局实施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使用虚假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三)非法扣押他居民身份证的。备注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5-06-30
  • 重庆市潼南区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23-11-17
  • 韶山市基层政务公开 发布时间:2023-10-27
  • 韶山市基层政务公开 发布时间:2021-11-22
  • 韶山市基层政务公开 发布时间:2021-11-22
  • 韶山市基层政务公开 发布时间:2021-11-22
  • 韶山市基层政务公开 发布时间:2024-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