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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项称行政处罚实施主体韶山市农局实施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渔法》第三十九条: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备注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5-06-28
  • 类别行政处罚实施主体韶山市环境保护局实施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将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由转让者所在县级以上地方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没收转让者的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罚款。备注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5-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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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类别行政处罚实施主体韶山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室)实施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款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称或者姓,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对商品质量作引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5-06-30
  • 类别行政处罚实施主体韶山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室)实施依据《企称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第二十七条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称或者有其侵犯他人用权行为的,被侵权可以向侵权所在登记主管关要求处理。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5-06-30
  • 2.《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之娱乐场所及其从员不得实施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员实施列行为提供条件:(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3.《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整顿3个月...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5-06-30
  • 类别行政处罚实施主体韶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实施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程施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建设部令第124号)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转包、违法分包或者允许他人以本企义承揽程的,按照《中华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程质量管理条例》(...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5-06-30
  • 驾驶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动车;驾驶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动车驾驶证。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不得收缴、扣留动车驾驶证。2.《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动车驾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罚款。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5-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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