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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类别行政处罚实施主体韶山市公安局实施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17条: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冒用他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5-06-30
  • 行政确认
    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第六条:居民身份证式样由国院公安部门制定。居民身份证由公安统一制作、发放。第八条:居民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民政府公安签发。备注...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5-06-30
  • 户籍管理
    申请条件:第一次办理身份证的居民或身份证到期需更换的成年。办理材料:办户口簿、到期的旧身份证(该在办理时需上缴给公安
    韶山市基层政务公开 发布时间:2024-05-15
  • 类别行政处罚实施主体韶山市公安局实施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使用虚假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三)非法扣押他居民身份证的。备注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5-06-30
  • 重庆市潼南区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23-11-17
  • 韶山市基层政务公开 发布时间:2023-10-27
  • 事项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材料办理地点办理构收费标准办理时间电话办理流程纳税注意事项政策依据
    韶山市基层政务公开 发布时间:2020-12-03
  • 韶山市税务局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20-12-03
  • 韶山市基层政务公开 发布时间:2021-11-22
  • 韶山市基层政务公开 发布时间:2021-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