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按相关度排序
  • 按时间排序
  • 搜全文
  • 搜标题

相关结果约6134个

  •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21-05-24
  • 公示表.xl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22-12-08
  • 事项称行政处罚施主体韶山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施依认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总局令第63号)第二条“不得利用产品认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为其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不得利用服务认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为其...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5-06-29
  • 事项称行政处罚施主体韶山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施依《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四条“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罚款。”备注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5-06-29
  •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25-06-23
  • 事项称行政处罚施主体韶山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施依《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5号)第八条第二款“认证机构不得受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机产品生产产地环境要求,以及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外产品的认证委托认证委...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5-06-29
  • 事项称行政处罚施主体韶山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施依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1号)第三二条“认证培训机构涂改、出租、出借批准书或者以分包本机构认证培训务、委托招生等形式非法转让认证培训务的,责令...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5-06-29
  • 行政检施主体韶山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施依《中华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八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依《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经其认证合格的药品生产企、药品经营企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5-07-07
  • 事项称行政处罚施主体韶山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施依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1号)第三九条第一款“买卖、伪造或者冒用批准文件、认证培训书以及其他认证培训明文件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5-06-29
  • 事项称行政检施主体韶山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施依《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117号)第三条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两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执...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5-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