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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25-06-23
  •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24-09-05
  • 事项名称行政处罚实施主体韶山市交通运输局实施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的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破坏...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5-06-27
  • 韶山市基层政务公开 发布时间:2022-11-02
  • 事项名称行政处罚实施主体韶山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实施依据《食品召回管理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8号)第二十八条“食品生产者应当保存召回记录,主要内容包括食品召回的批次、数量、比例、原因、结果等。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5-06-29
  • 事项名称其他行政权实施主体韶山市交通运输局实施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第十条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在投入使用前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并向原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5-06-27
  • 重庆市潼南区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23-11-16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23-11-16
  • 事项名称行政处罚实施主体韶山市农业局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备注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5-06-29
  • 详见附件
    韶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20-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