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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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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山市基层政务公开
发布时间:2021-07-21
韶山市发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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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7-21
行政处罚
类别行政处罚实施主体韶山市商务粮食局实施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四十七条:“粮食经营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卫生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被污染的粮食不得非法销售、加工。”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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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6-27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林策通字[1992]29号)第三十四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八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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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6-29
公益事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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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6-23
治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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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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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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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8-02
类别行政强制实施主体韶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实施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七条第四款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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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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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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