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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行政处罚实施主体韶山市农业局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九条: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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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6-28
行政处罚
类别行政处罚实施主体韶山市环境保护局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将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由转让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没收转让者的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下罚款。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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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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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19
城市综合执法
1、文件名称2、文号3、发布部门4、发布日期5、实施日期6、正文
韶山市基层政务公开
发布时间:2020-12-24
韶山市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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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2-24
类别行政处罚实施主体韶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实施依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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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6-30
韶山市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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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2-24
城市综合执法
1、文件名称2、文号3、发布部门4、发布日期5、实施日期6、正文
韶山市基层政务公开
发布时间:2020-12-24
类别行政处罚实施主体韶山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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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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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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