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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宁市持续化解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 文件类型: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 发布日期:2025-07-15
- 文号:常政办发〔2025〕1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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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宁市持续化解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 文件类型: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 发布日期:2025-07-15
- 文号:常政办发〔2025〕1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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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文件类型:法规文件及解读
- 发布日期:2020-02-28
服务 [查看更多]
政策文件及通知
本次电话回访旨在收集服务评价,并不涉及向您索取任何费用及银行卡等信息,特此申明。衷心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祝您生活愉快!湖南省不动产登记中心2025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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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11-13
不动产公告
如相关权利人(单位)对此公告有异议,请在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常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异议申请。逾期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之规定,将为权利人办理不动产登记。常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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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1-20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按相关政策以公告形式办理该宗地的不动产登记。如相关权利人(单位)对此公告有异议,请在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常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异议申请。逾期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之规定,将为权利人办理不动产登记。常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2021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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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9-22
政策文件及通知
因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申请登记的,监护人还应当提供为未成年人利益处分不动产的书面保证。父母之外的其他人作为未成年人监护人的,应提供享有监护权的公证证明,但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除外。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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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7-13
法规文件及解读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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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2-28
不动产公告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该涉及继承的不动产予以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1.8.6的规定,现予公示。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2023年09月25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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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9-04
不动产公告
如相关权利人(单位)对此公告有异议,请在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常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异议申请。逾期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之规定,将为权利人办理不动产登记。常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2023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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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9-20
不动产公告
现周秋生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根据常政发(2018)55号文件精神,公告相关事项然后予以登记。如相关权利人《单位》对此公告有异议,请在本公告之内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常宁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异议申请逾期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之规定,并为周秋生办理不动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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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22
政策文件及通知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强常宁市不动产登记队伍作风常态化建设,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现将不动产登记“六不准”公布如下:一、不准违法违规办理不动产登记。二、不准随意增加登记材料或环节。三、不准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信息。四、不准指定或变相指定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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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4-13
不动产公告
为明晰产权,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常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将对该业主办理不动产登记。如有异议者,请在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常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异议申请。逾期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本机构将直接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联系电话:0734-7211775。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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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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