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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建设项目安全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经变更计审查或者变更计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三)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根据批准的安全计施工的;(四)建设项目安全施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
    南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7-11-27
  • (二)建设项目安全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经变更计审查或者变更计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三)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根据批准的安全计施工的;(四)建设项目安全施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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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建设项目安全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经变更计审查或者变更计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三)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根据批准的安全计施工的;(四)建设项目安全施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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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建设项目安全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经变更计审查或者变更计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三)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根据批准的安全计施工的;(四)建设项目安全施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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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建设项目安全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经变更计审查或者变更计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三)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根据批准的安全计施工的;(四)建设项目安全施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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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建设项目安全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经变更计审查或者变更计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三)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根据批准的安全计施工的;(四)建设项目安全施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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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共用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南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7-11-30
  •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共用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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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共用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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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共用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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