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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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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岳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规定(征求意见稿)
- 文件类型:其他文件
- 发布日期:2016-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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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岳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 文件类型:其他文件
- 发布日期:2016-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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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42号)
- 文件类型: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2009-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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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办发〔2011〕18号关于印发《2011年南岳区“项目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文件类型:其他文件
- 发布日期:2016-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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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岳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 文件类型:其他文件
- 发布日期:2016-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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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政办发〔2011〕23号关于成立南岳区“项目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的通知
- 文件类型:其他文件
- 发布日期:2016-10-17
服务 [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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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竣工申请联合验收排水入网证明登记备案 [在线办理]
南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南岳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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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改项目) [在线办理]
衡阳市生态环境局南岳分局
互动[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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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岳区2023年民生实事项目征集公告结果反馈
2023-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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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沙路庙东段风貌整治项目相关情况的反映
2020-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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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岳区2024年度民生实事项目征集公告结果反馈
2024-02-18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经变更设计审查或者变更设计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三)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根据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
南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7-11-27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经变更设计审查或者变更设计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三)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根据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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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11-27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经变更设计审查或者变更设计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三)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根据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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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11-27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经变更设计审查或者变更设计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三)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根据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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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11-27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经变更设计审查或者变更设计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三)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根据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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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11-27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经变更设计审查或者变更设计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三)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根据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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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11-27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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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11-30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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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11-30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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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11-30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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